一、律师事务所设立:
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,应当提交下列材料:
1、申请书;
2、律师事务所章程;
3、发起人名单、简历、身份证、律师资格证书、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;
4、资金证明;
5、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。
司法行政机关在15日内初查完毕。
二、律师事务所年检
律师事务所应当向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以下材料:
1、律师事务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;
2、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(副本)
3、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律师事务所年度财务报表;
4、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的纳税凭证;
5、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。
三、法律服务所设立
申请设立法律服务所应提交下列材料:
1、申请书;
2、法律服务所章程;
3、合伙人协议;
4、申请人名单、简历、和身份证、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(律师资格证书、公证员资格证书、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)、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、学历证书复印件;
5、申请人辞去原职或无职业的证明;
6、发起人执业经历证明;
7、开办资金证明;
8、办公场所使用证明;
9、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。
司法行政机关在十五日内初审完毕,对符合条件的,出具审查意见书报市级司法行政机关。对于不符合条件的,予以退回,并书面通知申请人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