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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窗口服务指南
作者:佚名    来源:本站原创    点击数:   更新时间:2007年09月12日
 

一、律师事务所设立:

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,应当提交下列材料:

1、申请书;

2、律师事务所章程;

3、发起人名单、简历、身份证、律师资格证书、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;

4、资金证明;

5、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。

司法行政机关在15日内初查完毕。

 

二、律师事务所年检

律师事务所应当向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以下材料:

1、律师事务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;

2、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(副本)

3、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律师事务所年度财务报表;

4、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的纳税凭证;

5、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。

三、法律服务所设立

       申请设立法律服务所应提交下列材料:

   1、申请书;

   2、法律服务所章程;

   3、合伙人协议;

   4、申请人名单、简历、和身份证、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(律师资格证书、公证员资格证书、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)、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、学历证书复印件;

       5、申请人辞去原职或无职业的证明;

   6、发起人执业经历证明;

   7、开办资金证明;

   8、办公场所使用证明;

9、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。

   司法行政机关在十五日内初审完毕,对符合条件的,出具审查意见书报市级司法行政机关。对于不符合条件的,予以退回,并书面通知申请人。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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